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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企同行 检察建议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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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7月31日来源: 字体:

  最近,永嘉县检察院干警发现,每次从看守所带回的法律文书中,多了一份沉甸甸的“希望”——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其数量正在明显增多。

  这项因“权利告知”不到位而“怠于行使”的诉讼权利,正被逐渐唤醒。这一变化,是永嘉县检察院贯彻落实“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行动和《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动有关制度进一步优化落实的生动实践。

  羁押必要性审查让重点工程“重启”

  2025年7月25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某市E级高层次人才、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汪某在强制措施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便马不停蹄地赶往了自己负责的重点工程现场。因他被羁押而一度停滞的工程,随着他的回归得以有序推进。

  这一切的转机始于他被执行逮捕时收到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通过该告知书,汪某得知自己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于是他通过看守所立即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请书。永嘉县检察院依据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规定,经不公开听证综合评估后,认定其作为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全额退赃,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获采纳。

  听证会揭开“程序之问”

  而这项权利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则要追溯到一个月前的一场听证会。

  2025年6月2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被羁押的钱某某被突然带至看守所会议室,意外发现辩护律师、民警和检察官齐聚——这是其律师6月16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机关为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组织的听证会。

  听证会后检察官发现更深层问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五条明确要求执行逮捕时应告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利,但本案中钱某某从未获知此项权利。这一程序缺位暴露出实践中权利告知的普遍疏漏,可能导致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被架空。

  检察建议推动“制度补丁”

  经认真调查分析,此现象并非个案,一份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书》撰写形成。6月27日,在永嘉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联席会议上,这份建议书被正式宣告送达。公安机关负责人当场签收,并承诺立即部署整改。

  7月21日,永嘉县公安机关书面回复了详尽的整改措施:启用《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并将此告知义务纳入执法办案系统和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落到实处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该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如果企业家连自己享有的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都不清楚,那么法律的这一核心精神就容易落空。永嘉县检察院以钱某某案为契机,以检察建议保障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的“应知尽知”,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下一步,永嘉县检察院将继续以“钉钉子”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行动,打通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努力让法治的善意抵达每一个市场主体,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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