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你有无前科?”检察官按惯例问询一名因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许某甲。
“没有,我没有前科。”
“但是依据我查到的情况,你在2014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地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我都在温州工作,根本没有去过这地方!”许某甲大为疑惑。
……
难道有人以他名义贩毒?
这种冒名之事又是如何发生的?
审查故意伤害案牵出11年前的一起贩毒案
近日,永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胡育仁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因认为工作分配不公等原因,在2024年1月10日7时许,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嫌疑人许某甲从口袋中掏出一把折叠刀,并使用该折叠刀致使被害人左耳下方、左腋下方、左背上方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许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先行支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按照程序,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讯问时,却意料发现,被告人许某甲对自己的前科矢口否认。带着疑惑,带着对工作的严谨,检察官细致抽丝剥茧,慢慢查清事情背后的原委。
两枚指纹比对,意外发现真相
嫌疑人矢口否认前科,承办检察官不敢掉以轻心,他注意到外地贩毒案刑事判决书里的一个细节,“被告人自报许某甲”,按照正常情况,判决书上会注明被告人的身份证信息,但是这份出自外地法院2014年的判决书里并未提及。
更奇怪的是,贩毒案中的许某甲影像也似年轻版的故意伤害案中的“许某甲”。
到底哪一个环节出了错?
承办检察官让民警提取了许某甲的指纹,并调取了贩毒案中被告人的指纹,经永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年某地公安局某分局刑事侦查卷许某甲贩卖毒品案正卷被讯问人(签名)“许某甲”上的红色印泥手印与许某甲捺印样本手印不是同一人所留。
原来真的不是同一个人作案。那这个贩毒案中的指纹是谁的?许某甲的身份信息又如何泄露?
再次提审,许某甲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十几年前遗失过,后面自己补办了一张。
检察官追问,家中是否有其他近亲属长相相似。
许某甲提及,自己还有一个比他大6岁的哥哥许某乙,两人名字只差一个字,身高和样貌均相似。
经过民警调查,确定当年贩毒案留下的指纹为许某乙的。
早已在老家娶妻生子的许某乙也承认,因为有太多的前科,怕作案容易被发现,11年前他盗用了弟弟身份信息贩毒,但当年是他本人服刑。靴子终于落了地。
这一遭,许某甲被瞒了11年,如果不是这起故意伤害案的仔细审查,估计他直到现在仍未清楚自己曾经背负着十余年的贩毒罪前科。得知事情的原委,许某甲再三感谢检察官还他早年的清白。
日前,永嘉县检察院发函给外地某检察院,建议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当地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