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款项认领的公告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款项认领的公告
本院办理的汤某某盗窃案中,汤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 元返还给被害人向贤。因办案人员多次查找,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害人。为保障涉案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望上述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