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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上“草本”外衣的雾化器仍为电子烟,男子连“栽”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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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8日来源: 字体:

  近日,永嘉男子曾因销售伪劣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他又一次因为销售电子烟被追刑,这一次缓刑变实刑。

  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金某急于赚钱,看到之前卖电子烟认识的董某(另案处理)正在朋友圈推荐一种名为“安益本草”植物饮料的产品,造型和电子烟相似,是一种雾化产品,用鼻子和口腔吸食,该产品号称可以戒烟。

  金某以为该产品以本草植物饮料命名,就不按照电子烟的标准进行监管。2024年4月,金某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面注册了电子账号,开始售卖此类“安益本草”植物饮料产品。

  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金某从董某处购进“安易本草”等一次性电子烟后,在拼多多网点内销售,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

  2024年7月8日,永嘉县烟草专卖局在犯罪嫌疑人金某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某仓库内查获一次性电子烟1320盒,有西瓜味,西湖龙井味等27个品种。经查,金某售卖的所谓“安益本草”植物饮料产品,该产品的实际生产产品和备案的产品在规格、形态、使用方式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备案材料显示该产品属于饮料,实际生产的物质却和饮料大相径庭,但与电子一模一样。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一次性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违反国家法规,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月6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决定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共处罚金17万元。

  检察官说法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电子烟管理办法》将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监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上述规定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销售的产品各项零部件工作原理均符合《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定义,即使披着本草植物饮料的外衣,亦难逃法网。

  当前,电子烟行业存在生产经营乱象,严重损害国家烟草专卖秩序,且非国标类电子烟对青少年有极大诱惑,吸食上瘾将严重威胁青少年身心健康。特别提醒电子烟经营者务必依法购销,避免深陷囹圄,消费者务必选择官方产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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