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想通过贷款为企业周转资金,他找贷款中介贷了款,按月定时还款,不料想,仍拖欠了高额贷款未还,细查才发现,贷款中介竟然使用其公司银行账号,擅自提高贷款额,并截留部分款项给自己使用。
面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网贷中被侵害一事,永嘉县检察院严厉打击这种侵权行为,对徐某盗窃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日前,该案已经生效。
案件事实
张某名下有一鞋企,2021年7月,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经朋友介绍,张某来到温州某公司,遇到了贷款中介徐某。徐某告知张某,深圳某银行可以为其企业贷款,根据徐某的提示,张某签字、盖章,在该银行开通了公司的账户,并申请了第一笔贷款42万元。
申请贷款两天后,张某公司账户收到了42万元贷款。基于第一次的顺利操作,张某添加了徐某的微信,并将公司银行账户和密码托付给徐某,方便日后贷款操作。
但这次基于信任的托付,并没有得到真心对待。而张某也马虎大意,没有定时关注企业银行账户扣款信息,将个人信息及公司银行账户及密码随意透露给他人。
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徐某作为贷款中介,帮助被害人张某名下某鞋业有限公司办理某银行贷款业务,并代为管理该鞋业公司的银行账户。徐某共计以张某鞋业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某银行贷款257万元,其间,徐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0余次以银行系统更新、查看还款计划等理由,要求张某刷脸认证,登录该鞋业公司的银行账号,徐某通过不同方式多次转移走该鞋业公司在深圳某银行账户里的款项共计66万元,余19万元留存在账户内抵扣本息。
徐某供述自己开办有一家网络直播公司和贷款公司,因为网络直播亏钱,窟窿越来越大,需要资金周转,才会盗用张某账户里的钱。除了第一笔没有动手脚,此后给张某公司的每一笔贷款,他都会在张某要求贷款的额度里,私自增加贷款额,并截留部分资金供自己周转。但是因为他贷出来的钱越来越多,导致张某的本息越来越大,怕他发现,在此期间,徐某陆陆续续返还16万元。
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引导督促下,徐某分别于2022年6月、2023年6月返还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本案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单位管理贷款业务为名,由嫌疑人擅自申请贷款,贷得款项转入被害单位账户后随即转给个人使用。虽然本案嫌疑人对被害单位存在欺骗行为,但本质上是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随着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网络贷款成为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重要方式,企业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切忌随意提供人脸识别认证,谨防他人以网络贷款为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