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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 | 检察公益诉讼护航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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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来源: 字体:

  共创食安新发展、共享美好新生活。近年来,永嘉县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在护航食品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食品安全宣传周之际,永嘉县检察院发布2起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升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知度、认同感,进一步促进公众树立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理念,不断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的共治氛围。

  永嘉县检察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永嘉县检察院在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疑似楠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游人游泳的现象,为明确涉案区域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找准监督发力点,永嘉县检察院通过GPS定位反复比对,最终明确三个地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且楠溪江某村流域属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该院先后向某行政机关、属地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对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力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永嘉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督促行政机关从加强监管、建立机制、强化宣传等多个角度发力,切实有效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永嘉县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食品安全案

  周某某于2010年在永嘉县某乡创办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鸡和蛋鸡的饲养。2021年2月份期间,周某某发现其饲养的蛋鸡出现死亡,后经咨询系呼吸道疾病所致。随后明知兽药氟苯尼考粉禁用于蛋鸡产蛋期的情况下,擅自将兽药氟苯尼考粉添加用于正在产蛋期的蛋鸡治疗,并将蛋鸡在期间所产的20余斤鸡蛋予以销售。

  本案中周某某在蛋鸡产蛋期使用的氟苯尼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明确不允许在家禽产蛋期使用的兽药。因被告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永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保了食品安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下一步,永嘉县检察院一方面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各专项行动中还未能覆盖监督的乡镇,确保永嘉全域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将加强溯源监督检查,以环保工作为基础,继续挖掘行政机关违反强制性规范以及经营户销售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等情形,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此外,将组织学习课程,提高本院干警食品安全侦查取证工作能力,强化相关业务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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