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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23.5亩!永嘉县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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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2日来源: 字体:

  10月10日下午,由永嘉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一起涉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永嘉县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

  永嘉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五检察部主任谷银芬出庭履职。庭审同时邀请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等行政机关代表及人大代表、市民监督团成员、公益诉讼专家团成员到场观摩。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份左右,林某某承包了永嘉县乌牛街道白水漈山场的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超出林业部门审批的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2017年7月28日,林某某被永嘉县林业局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后林某某仍继续超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

  经现场鉴定,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5636平方米,合23.5亩,林木蓄积49.4立方米,以上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

  2019年9月29日,永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针对诉讼请求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列举了证据,并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员谷银芬发表出庭意见:

  培养一批树林的时间成本是极其昂贵的,破坏公益林使国家的财政投入白白落空,又侵害了公益林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公共利益。自己捡了小利,丢了大义。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最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由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67230元,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费用2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调解内容由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告,一个月后生成调解书。

  庭审结束后,永嘉县检察院组织了各行政机关代表及人大代表、市民监督员、公益诉讼专家团成员召开了庭审评议活动。

  与会的各位代表委员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维护生态环境,表示庭审的宣传教育效果相比以往的发传单、案件资料等方式更加显著,对出庭检察人员的庭审能力予以高度评价。

  同时,与会代表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纷纷建言:

  1、检察机关对本案被告人修复过程中的林木生长状态要跟进监督。

  2、建议检法两家针对公益诉讼的执行结果验收成立一个专家库,对执行效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未来可以将执行结果的验收费用一同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当中。

  3、公益诉讼工作单由检察机关一家进行势单力薄,各行政机关均表示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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