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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首日,检察官送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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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3日来源: 字体:

  2月24日,是永嘉某阀门集团复工首日,永嘉县检察院对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专程上门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集团法人代表吴某欣喜道:“开工第一天就有这种政策帮扶,对我们复工是一种巨大的鼓舞。”

  2016年1月份,永嘉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在向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购进货物时,让对方为自己虚开部分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15万余元。2017年,吴某主动将全部抵扣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以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并于2020年1月9日,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2月14日

  

  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8日

  

  为发挥检察职能,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永嘉县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引导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下民营企业的复工复产活动。

  2020年2月24日

  

  

  永嘉县检察院对涉案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企业复工第一日专程上门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为涉案企业复工经营送上“定心丸”,同时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是复工前提”的基本要求,还提供了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指导,切实服务企业安全有序开展复工复产活动。

  永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企业及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立案前已弥补损失,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员额检察官、永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哲积极响应省市“三服务”和“万名干部下万企”活动,主动走访涉案企业,就案发背景和企业经营实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企业在复工复产和生活秩序恢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向企业讲明“危险受控、有序复工”基本要求。

  永嘉县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对接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合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依法快速办理涉企案件,为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解决后顾之忧,把服务直接高效地落到企业复工复产的急需处,助力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检察官入企活动,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预防宣传,完善企业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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