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永嘉检察院 -> 案件追踪 -> 典型案例  -> 正文典型案例
原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赵某受贿贪污案一审被判11年6个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来源:政治处

  近日,由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原主任赵某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赵明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依法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先后担任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温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等职,负责主管全市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泥土行业,制定该行业的发展规划,确定温州各区、县混泥土、砂浆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实行总量和数量控制,对各区、县混泥土公司、砂浆公司的成立、生产进行规划审批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3600元,为他人的公司在预拌砂浆、预拌混泥土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又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61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已退还部分赃物折价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Copyright ◎ 2000-2013 39.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西路 邮编:325100
举报电话:(0577) 67222000 技术支持: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