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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瓯北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机构监督配合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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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来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检察室与“两所一庭”监督配合的若干意见》精神,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机构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部门

  (一)县人民检察院由瓯北检察室、侦查监督科负责实施。

  (二)县公安局由局法制大队、预审大队、江北派出所、东瓯派出所、黄田派出所和刑侦瓯北中队、街面犯罪侦查中队负责实施。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突出重点,注重法律实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尊重原则。检察院坚持监督不越权、参与不干预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瓯北检察室在做好法律监督的同时,应当支持派出所和刑侦中队依法独立查处案件。

  (三)坚持依靠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刑事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

  1、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以罚代刑等情况;

  2、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是否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以及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情况。

  3、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是否存在案件立而不侦、久侦未结等情况。

  (二)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

  2、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存在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或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4、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

  5、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侦查措施及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

  6、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7、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的。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访协作机制。瓯北检察室对于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或上访的案件,应当与公安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和衔接,并共同做好息访息诉工作。检察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调阅相关材料和查阅工作台帐等方式对相关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结案、撤案是否存在问题进行监督。

  (二)建立提前介入机制。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认为其承办的案情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及时告知瓯北检察室。瓯北检察室应当派专人掌握案件情况、及时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报,并提出是否提前介入侦查的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由侦查监督科和瓯北检察室共同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活动,派出所、刑侦中队应当予以配合。

  (三)建立定期巡查监督机制。瓯北检察室联合侦查监督科可以在每季度派员到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通过查对留置室、候问室手续,审查讯问、询问录音录像,查阅刑案受理、立案、传唤、刑事拘留、搜查证件等方式,了解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案件办理及其他受理案件等情况,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应当配合瓯北检察室工作。

  瓯北检察室在巡查工作中发现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违法情节较轻的,以口头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并做好记录;情节较重的,及时移送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瓯北检察室与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检察机关着重通报对各派出所、刑侦中队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辖区派出所、刑侦中队可以对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方式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总结经验,视具体情况改进方式方法,从而统一认识、规范文明执法,共同提高执法公信力。

  五、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永嘉县公安局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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