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永嘉检察院 -> 检察服务 -> 法律法规  -> 正文法律法规
关于在江北街道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来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检察室与“两所一庭”监督配合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与工作协作,增强工作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部门

  1、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由瓯北检察室、监所检察科负责实施。

  2、永嘉县司法局由江北司法所负责实施。

  二、工作职责

  1、江北司法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瓯北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宣告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开展教育矫正、考核评议;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2、瓯北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改正以及与之相联系刑罚执行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三、工作内容

  瓯北检察室主要对以下社区矫正执法动进行监督:

  1、有无对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监督考察组织,因监管措施不落实,致使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

  2、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期或者监督考验情形届满,执行机关有无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的;

  4、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行政奖惩不当的;

  5、社区矫正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而未予收监执行的;

  6、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收监执行而未予收监执行的;

  7、对社区矫正人员呈报减刑、假释或者其他变更执行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8、其他需要提出纠正意见的。

  四、协作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江北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库,由瓯北检察室进行共享。瓯北检察室、江北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该信息管理平台,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次核查核对,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缓刑、假释人员是否入矫,防止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

  2、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合执法机制。瓯北检察室每半年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对江北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站的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履行法律义务,促使收获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瓯北检察室对检查中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江北司法所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瓯北检察室。

  3、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瓯北检察室每季度与江北司法所互通一次有关情况,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动态,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应当相互协作,共同解决社区矫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视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4、建立联合普法机制。瓯北检察室应当会同江北司法所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法律宣讲课,向社区矫正人员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转变为守法公民。

  瓯北检察室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职能,向社区矫正人员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

  五、其它事项

  1、本实施意见由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永嘉县司法局

  2013年10月14日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Copyright ◎ 2000-2013 39.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县前西路 邮编:325100
举报电话:(0577) 67222000 技术支持: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