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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瓯北检察室检察联络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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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来源: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瓯北检察室检察联络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联络点的工作行为,促进其有序开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联络点的宗旨:立足检察职能,延伸工作触角,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服务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第三条 检察联络点的工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关注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发展。

  (三)积极宣传检察工作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

  (四)坚持运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和法、理、情并重的原则开展工作。

  (五)坚持维护稳定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在瓯北城市新区、三江商务区、江北街道、东瓯街道、黄田街道设立检察联络点,由瓯北检察室负责检察联络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检察联络点实行检察干警挂点制度,挂点干警由瓯北检察室统筹安排,并聘请各街道(功能区)综治维稳办工作人员为检察联络员。

  第六条 检察联络点工作职责:

  (一)开展检察宣传。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职能、管辖罪名及立案标准、工作成效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开展控申接访。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和信访,妥善处理涉检信访;积极开展检察开放和检务公开活动,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

  (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基层,特别是企业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建设工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高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协助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服务民生发展。及时处理涉及民生和发展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热情帮助困难群众。

  (五)参与社区矫正。协助抓好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积极参与重点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六)收集社情民意。走访人大代表等,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和诉求,为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及反腐败形势,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条 检察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了解、反映群众诉求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三)协助检察机关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开展息访息诉及案件和解工作。

  (四)协助了解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的遵纪守法情况。

  (五)协助检察机关作好联系群众,走访人大代表及开展案件回访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检察联络点工作方式:

  (一)定期在联络点接待群众来访、走访群众,处理日常工作;

  (二)在驻点单位聘请检察联络员协助工作;

  (三)设立巡回服务站,定期或不定期在片区内开展检察巡回服务,必要时对重点单位、重点户进行回访;

  (四)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和开展预防犯罪讲座,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座谈会、分析会、通报会等;

  (五)在联络点设置信息收集箱并定期查看,公布驻点干警姓名和联系电话,发放检察联络点服务卡。

  第九条 检察联络点受理举报、控告、申诉,依照控申部门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有关资料应及时移交给瓯北检察室处理。

  群众来信来访,能够及时处理的,由联络点检察人员就地解答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移交瓯北检察室处理。

  第十条 检察联络点及联络员收集的各类信息,应及时已交瓯北检察室,由瓯北检察室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检察联络点开展工作的情况,应形成资料,每月向瓯北检察室报告一次。

  第十二条 瓯北检察室应建立各联络点工作情况资料库,及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各检察联络点的宣传资料,经瓯北检察室处审核后对外印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检察联络点由瓯北检察室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检察联络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检察工作制度,立足检察职能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办案,不得利用检察权插手经济纠纷。

  第十六条 检察联络点不得开展有偿服务,不得拉赞助、搞摊派,增加基层组织和群众负担。

  第十七条 检察联络点的检察人员、联络员,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一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检察联络点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瓯北检察室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瓯北检察室负责各联络点年终考评工作。考核优秀的,对联络点及检察人员、检察信息员、联络员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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