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当事人申诉须知
(一)受理案件的条件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申诉应当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应当载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注明当事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有效联系方式,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三)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充或者补正。
备好以上材料后,可先到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进行申诉,由控告申诉科统一受理后,再转交民事行政检察科对案件进行审查。
三、案件的接受及办案审限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的,我院控告申诉科负责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审查。
立案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调阅相关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审查
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和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有关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