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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检察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楠溪江渔业资源保护联动执法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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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5日来源:

  楠溪江是永嘉的母亲河,是永嘉和乐清上百万市民的饮用水源,也是重要的渔业水域,保护楠溪江生态、保护渔业资源,永嘉县检察院出台新举措。

  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的楠溪江沙头潮际码头以上的水域禁渔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为最大程度保护楠溪江饮用水源及渔业资源,进一步推进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

  5月4日上午,永嘉县检察院牵头,和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委农办(农业局)举行联席会议。永嘉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哲参加并主持会议。

  三部门就以往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对禁用渔具的范围、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情节严重的标准等问题,就如何建立渔业资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交换了意见,出台《关于建立楠溪江渔业资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各部门要加强对楠溪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内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爆炸物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或使用船只为载具进行非法捕捞等人员要坚决予以刑事打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要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建立楠溪江渔业资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楠溪江渔业资源保护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机制

  二、建立违法案件通报机制,增强执法联动合力

  三、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及涉嫌犯罪行为的界限,防止法律条文适用错误

  法律条文解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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