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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检察院“1+12”检察助力行动 促营商环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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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9日来源:

  为打造省内一流、全市领先的营商环境高地,全面推进“一带两城五组团”发展布局,永嘉县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12”检察助力行动的意见》,通过开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12”检察助力行动,为永嘉经济发展营造优良政务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1、保护企业与企业家权益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侵害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活动,坚决打击盗窃、哄抢、毁损、破坏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严惩企业雇员商业受贿、职务侵占等扰乱企业经营秩序的犯罪活动。

  永嘉县检察院将加大惩治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依法打击故意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恶性竞争犯罪,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创新环境。

  同时,积极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进行合理融资的行为,审慎适用集资诈骗、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罪名,尽可能做好涉案资产保全工作,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利益。

  

  2、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严厉打击侵害企业与企业家财产的虚假诉讼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职。

  永嘉县检察院将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把是否有利于企业经营、是否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办理涉企案件的重要标准,防止办案方式不当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落实涉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避免因执法办案行为不当,对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上容忍改革创新失误、犯错,杜绝选择性司法,优先考虑企业生存与发展,防止不规范司法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必要时认真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优化企业发展政务环境

  加强与监察委的衔接配合,依法审查办理发生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涉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优化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建立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妥善办理涉企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企业排忧解难,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规章制度漏洞及易引发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永嘉县检察院将加强与县内企业联系,及时了解营商环境现状,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结合办案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咨询和司法救济,深入企业认真听取不同类别企业的声音,征求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深化与县工商联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发挥服务非公站点(瓯北检察室)职能作用,延伸服务触角,强化组织保障,实现检察监督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有效对接。运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讲好检商共建故事,不断提升企业和企业界人士的司法获得感。

  

《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12”检察助力行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效能革命”,进一步落实市委、县委“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部署及市检察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检察“九大行动”的意见》要求,为打造省内一流、全市领先的营商环境高地,我院决定开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12”检察助力行动。意见如下:

  一、责任意识再聚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服务大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市委县委及市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主动适应企业与企业家司法需求,找准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提升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为服务保障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企业与企业家权益保护行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侵害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杀人、伤害、绑架、抢劫、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犯罪活动,坚决打击盗窃、哄抢、毁损、破坏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益的犯罪活动,严惩企业雇员商业受贿、职务侵占等扰乱企业经营秩序的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建立涉企案件专项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使用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三、市场秩序严整治行动。加大惩治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依法打击故意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恶性竞争犯罪,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知识产权强保护行动。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创新环境。

  五、企业融资法律环境优化行动。积极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进行合理融资的行为,审慎适用集资诈骗、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罪名,尽可能做好涉案资产保全工作,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利益。

  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再加码行动。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严厉打击侵害企业与企业家财产的虚假诉讼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机关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大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及时立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以促进公平执法、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七、刑事司法负面效应再过滤行动。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把是否有利于企业经营、是否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办理涉企案件的重要标准,防止办案方式不当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慎捕、慎诉,正确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标准,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落实涉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企业经营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创新人才,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注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充分运用,避免因执法办案行为不当,对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八、涉企刑事法律边界合理界定行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上容忍改革创新失误、犯错,杜绝选择性司法,优先考虑企业生存与发展,防止不规范司法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必要时认真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九、涉企反腐合力再提升行动。加强与监察委的衔接配合,依法审查办理发生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涉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办事,优化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十、非公经济服务优化行动。建立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妥善办理涉企控告、申诉和举报,审慎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和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为企业排忧解难,不断优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积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努力实现查询工作透明化、手续简便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规章制度漏洞以及易引发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范重大法律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十一、检商共建机制完善行动。加强与县内企业联系,及时了解营商环境现状,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结合办案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咨询和司法救济,深入企业认真听取不同类别企业的声音,征求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内外联动机制提升行动。深化与县工商联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企业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三、组织保障优化行动。加强对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服务非公工作的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创新发挥服务非公站点(瓯北检察室)职能作用,延伸服务触角,强化组织保障,实现检察监督职能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有效对接。严格落实市委、县委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和市纪委“八条禁令”要求,强化规范司法意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纪律监督,严禁越权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干预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慎重发布涉企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运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讲好检商共建故事,不断提升企业和企业界人士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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