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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寄送假烟并代收货款 与卖家同罪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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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0日来源:

  明知卖家出售的是假冒烟草,但禁不住每单多5元“辛苦费”的诱惑,快递员洪某就这样被带入坑。最终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不仅要坐牢还要缴纳高额罚金。悔之晚矣!

  案情:

  詹某:36岁,广东省饶平县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主犯

  洪某:36岁,某快递公司员工,销售伪劣产品案从犯

2015年至2017年5月间,詹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及购买凭证,从上家购进各种品牌的假冒烟草,在互联网上发布高仿假烟销售消息,通过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销售。

        为保证寄售环节“顺畅无阻”,詹某物色了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洪某。为拉拢洪某,詹某经常请他吃饭唱歌,每单快递还多给5元。洪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明知詹某销售假烟仍提供快递及代收货款服务。在因所寄售的香烟太假被客户多次投诉、甚至假冒烟草被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后,洪某仍不收手,与詹某合谋定期更换月结账户,并在月结账单上将登记货物信息改为宝石、日用品等,以躲避检查。

        2017年,永嘉居民朱某在互联网上看到詹某发布的某品牌香烟出售信息,售价与实体店相差无几,误认为是真烟下单买了2条。等收到货后,朱某才发现是假烟,在联系詹某退货被拒后,朱某向永嘉县烟草局举报,遂案发。

        经查,2015年至2017年5月份,詹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网上销售假烟,涉案金额共计107.5万元,其中,洪某通过快递服务为詹某某寄送并代收货款的金额累计高达73.9
万元。

        永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洪某明知詹某销售假烟仍为赚取高额利润而提供快递服务,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4月17日,永嘉县法院对詹某、洪某等人销售假烟案作出一审决:詹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洪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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