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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我院妥善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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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来源:侦查监督科

  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我院妥善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近日,我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汪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及“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12日,我院侦监科收到汪某夫妇赠送的“真情真意,为民解难”的锦旗。

  一是坚持依法底线。犯罪嫌疑人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案系因琐事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系亲戚关系,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积极赔偿,不逮捕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因此依法可以对其不批准逮捕。

  二是立足矛盾化解。承办人及时将案件移送调解,并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发现其可以承受的赔偿金额为3万元,后承办人多次主动联系被害方,但被害方态度强硬,表示若赔偿金额少于20万将不考虑谅解对方。为降低被害方的心理预期,经办人向其介绍司法机关对此类轻伤案件的一般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希望他能与犯罪嫌疑人方达成民事和解,化解双方矛盾。

  三是彰显公平正义。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被害方不愿前来参与调解中心的调解,也不接受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赔偿方案,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未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我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汪树超提供3万元保证金并保证随时到案,认为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没有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是注重职责延伸。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承办人没有放弃调解工作,仍然坚持多次联系双方,试图促成和解。通过努力,双方最终顺利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汪某赔偿被害人何某4.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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